新法,一直是公考法律常識的熱門考點,復習法律常識,除了要掌握常規考點,對于新修訂的部分也要有所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接下來,帶大家一起學習下,本《規定》的相關要點。
一、歷史和沿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
1、未辦理結婚登記;
2、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是,《規定》新增加了兩種:
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即“閃離”的情況);
(但是注意:《規定》未就具體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
二是:僅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規定》基于彩禮的目的性贈與特征,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孕育情況(將意見稿中“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二、《規定》亮點
1、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
《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
《規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2、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
《規定》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二是離婚糾紛。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最后,關于嫁妝處理規則。
《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均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傳統上一般認為,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議不大,從審判實踐情況看,僅就嫁妝返還產生的糾紛極少。故《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
公基科目考試課程推薦
全國常識理論速學巧記
0基礎入門 18h多版塊精細攻略
全國行測技巧¥69
立即報名
全國職測/行測巧技樂學班
甄選 巧技 樂學 直擊 定制
全國行測技巧¥22-980
立即報名
全國2023年月半時政(含季度盤點)
提煉時政星級看點 趣味講解時政理論
全國時政熱點¥12.0
立即報名
全國中公教育尊享會員-行測
行測會員11項尊享權益
全國行測技巧¥29-109
立即報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