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移民控制基礎的授權法案是1905年的《外國人法》,其后是1914年和1919年的《外國人限制法》。移民局官員行使的權力主要基于1971年生效的《移民法》1973年1月1日及其相關規則。其他后續立法包括:
1981年英國國籍法,于1983年1月1日生效,
1988年移民法,
1993年庇護和移民上訴法,
1996年庇護和移民法,
1999年移民和庇護法,
移民(允許進入和停留)令,2000,
2002年國籍、移民和庇護法,
2004年庇護和移民(索賠人待遇等)法,
2006年移民、庇護和國籍法,
2007年英國邊界法。
在其歷史的早期,移民局的工作主要是控制海港乘客和控制船員。到1920年代,移民局被劃分為多個區,由一名檢查員負責。入境事務主任的職級僅限于25歲以上的男性。25歲以下的人自動歸類為助理入境事務主任。移民官的年薪在200到300英鎊之間,并控制著英國各地港口的乘客和海員。這包括愛爾蘭,直到1922年愛爾蘭自由邦成立,即使在此之后,英國移民官員控制愛爾蘭港口直到1925年,而新政府做出了自己的安排。
到1950年代后期,到達機場的旅客人數首次超過海港,工作人員的分布開始反映這一點。從1990年代后期開始,機場的出入境管制逐漸發生變化,因為新的重點是控制國外簽證簽發站的旅客。在2000年代,新技術開辟了創建新的“靈活”邊境控制的機會,可以更好地將資源集中在高風險旅客身上。
在1973年之前,很少或沒有專門用于處理國內移民罪犯的IS資源,發現潛在的被驅逐者被視為警方的事情。執法部門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發展緩慢,但在2000年代,其職權范圍、培訓和權力都發生了轉變,到2006年,驅逐的國內罪犯首次超過被拒絕入境英國港口.
2007年,IS港口局首次成為統一服務。IS執法局被解散,其運營資源分配給新的區域“本地移民小組”。
2007年4月,工作人員獲悉英國移民局將不再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存在。
組織結構
英國移民局的等級反映了法律規定,拒絕某人進入英國的決定只能由移民官在首席移民官或HM移民檢查員的授權下做出。在英國境內的人違反移民法并應承擔行政驅逐或驅逐出境的決定可以由移民官或代表國務卿的行政官或更高級別的個案工作者做出,由首席移民官或高級執行官授權。只有在HM檢查員或高級執行官的授權下才能強制執行此類違法者的免職。移民官還有權根據1971年《移民法》的刑事訴訟部分處理移民違法者,并通過刑事司法系統進行起訴。
助理移民官在服務的早期很常見,但當成為移民官的年齡限制被取消時就被免除了(日期不確定,但可能在二戰之前)。助理移民官的職級于1991年恢復但最初的角色定義不明確,他們的工作范圍與代表移民服務職級的工會、公共和商業服務工會(PCS)以及移民服務聯盟(ISU)。
2017年,來自歐洲經濟區以外的英國移民主要基于五層系統高價值移民Tier1簽證、技術工人Tier2簽證、學生和Tier4簽證以及臨時工人Tier5簽證,申請由移民局審查官。
入境口岸工作實踐
移民局的工作環境大不相同,這取決于工作是在入境口岸進行,還是在社區內的入境后環境中進行。所有員工過去和現在都受各種移民和國籍法中的總體法律管轄,但入境口岸的日常法律應用是通過移民規則的應用來實現的——這些是已公布的規則,解釋了法律如何被解釋和應用。
正是對規則的解釋使移民法如此具有爭議性。評估大量抵達港口的人的實用性意味著移民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盡管現在比以前少了)。雖然該官員必須獲得首席移民官或檢查員的批準才能拒絕某人入境,但進行和記錄面談的方式所依據的證據水平低于其他執法領域的證據水平。訪客移民規則規定,移民官必須“滿意”此人是真正的訪客,不打算逗留時間超過規則允許的時間,也不打算找工作。一個相對較低級別的官員只需要滿足他或她自己的意圖而不是證明犯罪的想法,就像刑事案件中的情況一樣,是造成法律和立法緊張的一個長期原因。證據級別實際上是概率的平衡,而不是針對到達乘客的壓倒性案件證明的級別。
在實踐中,移民官需要進行深入面談,從其他來源尋求確鑿的證據,并在拒絕此人之前向首席移民官提交令人信服的案例。港口移民官員的工作是篩選到達的乘客,以發現那些對他們的意圖的描述令人擔憂的人。該官員將與所有非英國公民或歐盟國民的抵達人員進行簡短面談,檢查他們的文件是否有改動或偽造,核實持有的任何入境許可,根據護照上的印章評估他們的旅行歷史,根據警告名單檢查他們并執行所有操作其中,通常不到兩分鐘。如果官員滿意,他們將根據人員停留的原因在護照上蓋上各種文字(條件)之一,并根據預設標準應用時間限制。港口移民官員的壓力是盡快完成,以滿足有關等待時間的各種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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