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在法國幾乎每個人都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特別是在1998年改革之后,改革將覆蓋面擴大到以前因收入不足而被排除在外的人。1930年建立社會保險,1932年建立家庭津貼,1946年全面建立。《社會保障條例》選擇了原《社會保障與家庭津貼網絡合作銀行法》(以下簡稱"原董事會")。由國家領導的合作社銀行管理著相當大的預算。
預算依賴于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障捐款,以及1991年對所有形式的收入征收的特別稅收。赤字由國家承擔。大部分開支用于退休福利(養恤金)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的部分償還。其他支出包括供養子女的家庭津貼、失業補償和住房津貼。自1988年以來,為了應對法國的長期失業問題,收入很少或沒有收入的人一直能夠從被稱為社會最低限度的特別政府補貼中受益。
法國遵循免費醫療的原則,病人可以自由選擇醫生和治療方法。然而,自1960年以來,在區域一級的協定和管理費用的專業醫療協會之間已經簽署了協定。雖然醫生不一定要遵守這些規則,但社會保險報銷是基于這些量表的。
1960年的醫院改革與醫院和醫學院合并,建立了教學醫院。私立醫院和診所與公立醫院聯合經營,私立醫院的治療費用也可以從社會保障基金中得到部分補償。自1991年立法實施以來,政府一直在努力使醫院的分布合理化,以便利用不斷變化的人口密度,改變對保健和新技術的需求。
住房問題
二戰后的頭幾年,法國經歷了一場持續不斷的住房危機。雖然第四共和國成功地重建戰后,它并沒有大幅減少住房需求,城市化、人口增長、從阿爾及利亞的遣返100萬名法國公民,移民和建筑的惡化加劇了這一需求(轉向21世紀,35%的房屋在中國早于1948年)。政府通過保費、貸款(尤其是廉租房)和稅收優惠來鼓勵建設。特別是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市政和其他公共機構也參加了大量的補貼公共住房計劃。
1970年,領取私人建筑許可證的程序大大簡化。自1982年以來,市長一直負責發放建筑許可證,并為公共和私營部門制定當地的住房政策。政府還試圖通過低息貸款鼓勵人們買房。由于持續的郊區化,越來越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建造房屋而不是公寓上。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法國的城市規劃通過區域管理協調委員會(ZAC)等項目變得更加有組織,這些項目往往將私人和公共開發商聯系起來。2000年的改革更新了長期發展規劃和詳細的土地利用規劃。目前城市政策的重點是恢復,特別是在許多建于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周圍住宅區以及舊的中心地區。
對于準備移民的人來說,了解移民國家的國情發展是很有必要的。要知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的道理,移民后還有的是可以全家一塊走的,但是很多是不可以的。每個國家的條件都不同,政策待遇也不一樣,所以即使你不選擇移民法國,那您也需要擦亮目光,冷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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