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敕令》第16條、《通則》第16條的規定。1942年3月16日,第262號,"允許外國人在互惠的條件下享有公民享有的公民權利,并受特別法律的約束。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外國法律實體。今天有關外國公民享有公民權利的參考立法包括1998年7月25日的立法法令。286(TU關于移民紀律和對待外國人條件規范)及有關執行條例(1999年8月31日共和國總統令,第394號)。
不需要驗證互惠條件的地方
根據1998年7月25日的立法法令,第286號國名同意大利公民相同,因此免除核查互惠條件:
歐盟成員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和歐洲經濟區國家公民(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居住在意大利、持有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為自己工作、為個人公司工作、出于家庭原因、出于人道主義和學習原因的非歐盟公民;
無國籍人在意大利居住滿三年的;
難民至少能活三年。
此外,現有國際公約和一般國際法所設想的人的基本權利也為邊界或國家領土上的外國人根據國內法規則所承認。
外國投資
"投資"是指締約一方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投資的任何資產,無論選擇何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參照順序,均符合締約另一方的法律法規。
最常見的投資假設包括房地產產權、家具產權和其他產權;貨幣信貸及其他供合同審議的服務;收購現有公司或其配額;創立新公司;版權和工業產權;以及法律上的特許,如勘探、開采和開采自然資源。
根據不斷的解釋,有人認為,不應為意大利與之簽署了促進和保護投資雙邊協定(一項或多項)的國家的公民建立互惠條件。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對《協定》的批準和執行形式的規定是關于藝術的一般規定的"專門法"。Preleggi認為存在16項與紀律事項有關的互惠條件。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沒有考慮到公司辦公室的具體事項,則規定互惠條件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核實。
已就促進和保護意大利投資達成協議的國家名單及其應用的主要案例研究,請點擊"國家名單"。
根據藝術。在《憲法》第10章中,意大利的法律制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第二條。《憲法》第117條第1款還規定,各國和各區域根據《憲法》以及歐洲聯盟的法律秩序和國際義務所產生的限制行使立法權。因此,互惠原則的任何具體適用必須根據意大利根據涉及各國的雙邊或多邊協定所承擔的義務來理解,因為互惠檢查必須根據第16條進行。
這些都是屬于我們所能看到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們要知道,什么事情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政策的變化是很快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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