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等要求。明確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減輕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負擔,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24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地發揮競賽活動的育人功能。
《管理辦法》在近三年來競賽活動管理實踐基礎上,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部分組成。其中,總則部分對競賽活動提出了總體管理原則;申報條件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認定流程明確了教育部等部門認定審核競賽活動的各項環節和時間節點;組織要求對競賽活動主辦方在競賽組織過程中的報名參賽、專家選聘、命題閱卷、評審評獎、公開公示等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日常監管強調了競賽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確了查處違法違規競賽活動的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范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使競賽活動管理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門將指導各地認真貫徹《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部門合作,廣泛接受監督,對違法違規競賽堅決嚴厲打擊,切實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行為,助力“雙減”落地落實,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
就修訂《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起來看吧
1.《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發了《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作出規范要求。《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以來,教育部已連續三年公布通過審核的競賽清單,取消了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競賽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競賽,大幅削減了競賽數量,基本斬斷了競賽與培訓掛鉤的利益鏈,有效遏制了競賽橫生的亂象,逐步緩解了競賽帶來的培訓熱,全面減輕了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根據近三年來的工作經驗,在競賽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著違規舉辦清單外競賽、收費或變相收費、評獎過程不規范、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亟需納入管理等問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結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對《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便更好滿足當前競賽活動管理的實際需要。
2.《管理辦法》為何由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
按《管理辦法》要求,競賽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因此需要對各主辦單位的資質、運行狀況、不良記錄等進行核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此外,部分企業違規開展競賽或在參與承辦時存在牟利傾向,極易產生違規行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為此,《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最終確定由四部門聯合印發,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競賽。
3.《管理辦法》在認定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一方面,調整了申報間隔時間。鑒于三年以來,競賽管理制度已經相對成熟,《管理辦法》將原“每年一次”的競賽申報、受理和審核周期調整為“三年一次”,以便更好地穩定社會預期。但同時要求,每年舉辦不得超過一次。
另一方面,加強資質審核。《管理辦法》明確由中央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予以確認,教育部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情況向民政部進行查詢確認,確保競賽活動主辦方具有相應資質,提高主辦方的專業性、權威性。
4.《管理辦法》在競賽組織要求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一是明確主體責任。為防止競賽活動主辦方將競賽層層轉包,出現問題時推卸責任,《管理辦法》規定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二是堅持“零收費”原則。針對部分競賽違反“零收費”規定,花式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借競賽名義開展培訓、轉嫁成本等問題,《管理辦法》新增了防止各種變相收費的細化要求。
三是確保程序嚴格。針對部分競賽在評獎過程中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等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嚴格專家選聘,強化學術誠信,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確保競賽評獎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
四是嚴格結果使用。明確要求,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并要求舉辦單位在證書上標明不作為依據的聲明字樣,堅決避免因競賽加劇不良競爭,進而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問題。
5.《管理辦法》在加大違規查處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一是嚴禁組織參加違規競賽。《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
二是明確部門職責。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各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競賽中的職責分工,著力構建密切聯動、高效互動的工作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切實管住違規行為。
三是落實屬地責任。《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6.《管理辦法》對規范國際性競賽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國內競賽日趨規范的同時,部分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存在著良莠不齊、收取費用、評獎不公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實現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范管理,《管理辦法》將國際性競賽納入管理范圍,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7.對于違法違規競賽活動有哪些投訴舉報渠道?
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10-66092315、66093315),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通過調研、巡查、暗訪等各種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歡迎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人士反饋問題線索。
8.2023年的競賽活動申報何時開始?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公布2023—2023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通知》,2023—2023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舉辦時間原則上為2023年8月前。
為做好銜接,2023年的競賽活動申報將于今年5月開始,相關通知請留意中國教育學會官網(www.cse.edu.cn),通過審核的競賽活動名單將于8月底前在教育部官網公布。
同時,根據《管理辦法》,從今年起,競賽活動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即2023年通過評審的競賽活動原則上可在名單公布后的3年里每年舉辦一次。2023年申報結束后,下一次申報將于2025年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