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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貫穿人的一生,幫助我們做出正確的選擇。而人生的眾多選擇中,婚姻,無疑是眾多選擇中重要的一步。《民法典》生效后,對結婚的條件和效力進行了調整,接下來MVP學習網就從《民法典》修改的角度看一下在國省考考試中容易涉及的相關常識知識點。
結婚需要符合兩大類條件:實質條件與形式條件。
首先,從實質條件看,結婚需要符合四個:第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第二,符合一夫一妻;第三,達到法定婚齡,其中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第四,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其中,前三個條件相對比較好理解,而第四個條件,何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我們簡單解釋。直系血親在法律上并未確定概念,但是大家可以理解為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即: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比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我們常見的直系血親關系。而旁系血親是除直系血親以外的其他血親,如何計算代數是這一部分需要理解的。兩個旁系親屬要分別往上數,直至雙方第一個同源血親,然后其本身為一代,往上數至同源血親。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如下圖:計算小明和自己表妹的代數,小明和自己外甥女的代數:
相較之前,《民法典》取消了“禁止有禁婚疾病的人結婚”這一要件,那么該點在考試中就考查概率較高,需要大家注意!也就是說現在,若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又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條件,是可以結婚的。
其次,從形式條件上來講,還是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值得注意的是,辦理結婚登記是我國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若在考試中提到“雙方經親友見證訂婚”、“在神父見證下辦婚禮”等均未有效建立婚姻關系。
最后,因為結婚條件有所變動,所以《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的效力也作了相應調整。
無效婚姻包括:重婚、未達到法定婚齡以及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共三種。較之《民法典》生效以前,取消了“禁婚疾病結婚婚姻無效”這一情形。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銷婚姻除原有“被脅迫結婚”外,增加了“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其實這也不難理解,結婚之前,不管是“禁婚疾病”還是其他重大疾病,都可以說是自己一個人的事情。但是,若兩人決定結婚,該疾病則是兩個人甚至兩個家庭的事情。所以,若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
每一年新生效的法律都會有很多,但是《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針對其生效前后的變化,在考試中可考性較大。希望通過簡單的表述大家能有所收獲,為大家的公考之路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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