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遺落出租車上,司機不愿歸還,報警后警察卻說無權強令司機返還。同學們看到這樣的新聞,可能會感到不理解,甚至覺得警方不作為、不處理盜竊案件。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司機的行為并不是盜竊,而是構成侵占。侵占作為自訴罪名,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不能立案,受害者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大家對此類事件產生誤解大多是因為混淆了盜竊與侵占兩個不同罪名,本篇將為大家梳理兩者之間的區別。
一、概念:
(一)盜竊罪
盜竊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侵占罪
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區別:
通過概念我們可以發現盜竊罪和侵占罪雖然都屬于侵犯財產類的罪名,但是二者的行為對象有很大區別。盜竊罪必須針對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例如張三在高鐵站將行李箱交給李四幫忙保管后去上廁所,李四乘機將行李箱帶走,此時不構成盜竊;但如果張三沒買到當天車票,睡在候車室,行李箱放在身旁,李四看見后順手牽羊將行李箱拿走,此時構成盜竊。
而侵占罪則恰恰相反,必須針對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或脫離占有物,侵占主要包括對委托物侵占和對脫離占有物侵占。委托物侵占只能針對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例如張三把電腦交給李四保管,請求李四歸還時李四卻拒不歸還,此時李四構成對委托物侵占。脫離占有物侵占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據為己,其對象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例如張三將自己的私房錢放在鐵盒里埋在自家院內,時間長了忘記此事,后將房屋賣給李四,李四發現院內埋藏的錢,拒不歸還,此時李四構成對脫離占有物侵占。
因此侵占罪和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侵犯財產時財物究竟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
三、案例辨析:
(一)張三乘坐李四的出租車,下車時新買的蘋果最新款手機遺忘在車上,李四看到后將手機據為己有、拒不歸還。
解析:本案中手機為乘客張三的遺忘物,在張三下車后已脫離張三占有,因此李四將手機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二)張三乘坐李四的出租車,下車時新買的蘋果最新款手機遺忘在車上,之后李四接到下一位乘客王五,王五發現手機后偷偷將手機揣進自己口袋里。
解析:本案中張三遺忘在出租車上的手機已經脫離本人占有,但依然在出租車空間內,而出租車本身由司機占有,遺忘在出租車內的手機當然轉移由司機李四占有保管。因此王五將手機揣進自己口袋的行為依然是針對他人占有物,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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